「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業經本府112年8月31日發布,主要係參照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第5條、8條、11條、12條):
1.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惟得依法代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或公營事業等持有股份至營利事業或團體兼任職務,爰於但書排除依上開規定兼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
2.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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