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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9-18 | 點閱數: 166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業經本府112年8月31日發布,主要係參照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第5條、8條、11條、12條):
1.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惟得依法代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或公營事業等持有股份至營利事業或團體兼任職務,爰於但書排除依上開規定兼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
2.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3.教師至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應符合:不得有商業行為、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服務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4.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或非持續性之工作、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5.教師不可至校外從事補習或家教之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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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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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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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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