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及相關提醒:
- 各機關學校員工確有加班之必要,應由其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依相關差勤申請程序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送請主管審查及核定後,始符加班申請手續。各級主管應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嚴格執行加班之管制,並負起查察督導之責,以避免有浮濫、虛報或形成固定津貼等情事之發生。
- 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費,如有重領、冒領及虛報不實等情事,一經查明,除嚴予議處外,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參考依據。
- 為加強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管制,本府人事處得指派專人不定期實地查證,如經發現無故不在加班場所者,概以加班不實論,除註銷當日加班申請外,並視情節簽處。
- 重申下午四點後有輔導班或加強班等課務之教師,因有領取鐘點費,該時段不可再申請加班補休。
- 有關假日或夜間應他機關邀請,指派同仁擔任講習會講師,已支領邀請機關核發之講座鐘點費,依規定不合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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