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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2-23 | 點閱數: 118
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 善職場環境,爰於本法第二十二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 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 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 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公告事項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2-17 | 點閱數: 205
教師及公務人員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惟除加班之補休期限,差勤系統公司已調整為2年,其餘補休期限延長為2年之設定,將等差勤系統公司調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