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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2-17 | 點閱數: 121

教師及公務人員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惟除加班之補休期限,差勤系統公司已調整為2年,其餘補休期限延長為2年之設定,將等差勤系統公司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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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府各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補休期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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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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