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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2-23 | 點閱數: 119

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
善職場環境,爰於本法第二十二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
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
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
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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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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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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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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