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修正發布一案。
修正要點如下:
(1)將政務官修正為政務人員。(修正條文第3條)
(2)修正本基金其他有關收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3)修正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因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有關暫停及恢復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4)增訂新制退撫給與免納所得稅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之1)
(5)修正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監理單位之審議時程。(修正條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