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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0-13 | 點閱數: 264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111年9月30日修正發布,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
(2)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
(3)將所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
(4)增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為各學校審酌是否作成解聘決議之委員會,以落實涉案人員退休或資遣之管控機制。
(5) 本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
(6)配合本條例第67條修正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修正相關規定。
(7)修正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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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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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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