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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0-24 | 點閱數: 177
修正重點如下: 如各服務機關有依退撫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主動申辦所屬公務人員命令退休案,若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其「無繼續任職意願或無須職業重建服務」時,可免進行職業重建服務程序 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並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年9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