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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10 | 點閱數: 133
有關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 考量停(休)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 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 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 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 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 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第 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
宣導事項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08 | 點閱數: 268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係人須於補助申請文件中一併揭露身分關係,其補助行為方合於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體育會、基金會、校友會、同鄉會、社區發展協會、宮廟、學會、農漁會、公司行號……等),仍有不少民間團體迄今不知其為利衝法所定之關係人,亦不知同法之補助限制規定,以致其因申請補助未符合利衝法規定要件...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2-23 | 點閱數: 154
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 善職場環境,爰於本法第二十二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 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 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 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