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
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
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
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112年5月1日起至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77990B號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
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
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
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
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