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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10 | 點閱數: 109

有關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

考量停(休)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
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
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
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
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
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第
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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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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