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放寬教師兼職相關規範,惟教師兼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明訂教師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接受商業代言。
2. 刪除教師投資相關公司持股比例限制。
3.放寬教師得至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
事業兼任董事或監察人。
4. 放寬教師下班時間從事行為(不包含校外補習、家教等教學活動):
(1)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2)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3)就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5. 免依規定報經學校核准之兼職項目新增2項:
(1) 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6.新增教師到職前如擔任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 人、董事、監察人,辦理解任登記相關規定。
7. 刪除兼任教科用書出版組織顧問及編輯職務之資格限制(原規定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
學科中心或群科中心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始得兼任)。
*但不得有商業行為、亦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