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權益,請各校確實依「桃園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落實國家賠償義務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8月17日府法賠字第1110231023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於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確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要件自我審查是否具有賠償責任,並於自認有賠償責任時,依桃園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7點、第10點及第13點規定,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及辦理賠償準備金動支程序。 |
三、 | 另依桃園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於調查事實後認無賠償責任時,應檢具調查資料、法令依據及具體意見簽會本府法務局複核(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及本市復興區公所以外之區公所應先函請業務所屬一級機關初核,再由本府ㄧ級機關會辦本府法務局複核),並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