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7月2日府民戶字第1140186227號函辦理。
二、為求海外或駐臺外國機構人員及在臺不諳中文之外國人得 以更易辨識內政部移民署所核發之相關居留證件,爰自114 年7月1日起,內政部移民署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 (含梅花卡、專案許可永久居留證)、就業PASS卡及就業 金卡等證件之「類別」欄位增列證件英文全銜,且「國 籍」欄位增列英文代碼,以資明確。
三、業經核發且尚在效期內之證件仍屬有效,得繼續使用至效 期屆滿日為止。 四、本次修正樣本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www. immigration. gov.tw/5382/5385/7445/29919/393585 /cp_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