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轉知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 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 之假象。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 策及法令。
二、基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 證,違反者應予處置:
(一)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 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 流之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 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 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臺統戰 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 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二)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 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 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行政院秘書長函全文請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