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考試院、行政院114年5月15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19021 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400006902號令辦理。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除第3條施行日期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爰本 次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及第8條之1自114年5月17日施 行;至於修正條文第3條之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
三、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5月15日令影本、本辦法部 分條文修正條文,以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上 開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 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