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內容為:第1點(增列適用範圍-教保服務機構)。第2點(適用對象包含教育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部分酌作文字修正)。第7點(明定依第五點第四項規定補正之辦理期間計算方式)。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2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004113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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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0219桃府函_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1及2及7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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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40219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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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40219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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