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
-
1) 113101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pdf
-
2) 1131015勞動部函_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pdf
-
3) 1131021人事總處函_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pdf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