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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0-31 | 點閱數: 132

1、整體目的:茲以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之意涵,係指以
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各種事業,故應視公務員所為
事務之整體目的是否顯為謀取商業利益,具以營利為
目的之性質而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定。
2、時間頻率:按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目
的,旨在使公務員經國家選任後,即應專心職務,努
力從公,倘於本身職務之外經營商業,除不免心力旁
騖,影響工作效率外,亦難保不利用職務以操商業之
勝算,又公務員從事涉及商業性事務或經營自身社群
平臺倘過於頻繁,易使民眾產生公務員有與商業事務
過從甚密或不專心職務之印象,以至於嚴重損害政府
信譽,爰就公務員所為涉及商業性事務之時間頻率納
入考量。
3、所得利益:公務員因消費、試用,以及透過商業活動
或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而獲致他人提供符合市

場交易情形之利益,尚難認屬服務法禁止經營商
業之範疇;惟公務員所獲取利益如有大於市場交易情
形,則負有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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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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