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
第五條 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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