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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衛生組長 - 嚴重肺炎專區 | 2023-03-24 | 點閱數: 23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9481號函辦理。
二、 指揮中心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能,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一) 臨床條件:發燒(≧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二) 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 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三) 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四) 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三、 配合病例定義修訂,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3月20日起(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調整,請貴校(園)持續依循本局112年3月17日桃教體字第1120025130號函(諒達)規定辦理各項校園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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