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得否利用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並辦理執業登記等相關疑義案。
- 依照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如下:
- 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第5點第1項第1款)。
-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第15點第1項第1款)
- 如有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 兼職處理原則所稱「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得考量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證,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得否於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辦理執業登記一節,仍應由服務學校依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視個案事實本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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