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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事項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26 | 點閱數: 410
一、本簡章教師缺額如下: 普通班代理教師兼導師3名 英語科任代理教師1名(114年6月27日因故刪除此缺額,不開此缺) 專任輔導代理教師1名。 二、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及線上報名方式辦理。 三、報名期程: 第1次招考:114年7月1日(星期二) 13時至16時止 第2次招考:114年7月3日(星期四) 13時至16時止 第3次招考:113年7月4日(星期五)13時至16時止 第4次招考:113年7月7日(星期一)13時至16時止 第5次招考:113年7月8日(星期二)13時至16時止   四、甄選期程: ...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25 | 點閱數: 60
一、 依桃園市政府114年6月23日府勞條字第1140172856號函辦理。 二、 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於該年度擇3日放假。歲時祭儀屬跨年度者,依公告年度為準。 三、 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重行公告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登載於該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ip.gov.tw),請自行下載使用。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25 | 點閱數: 115
一、 依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另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與上開令釋未合部分,自該日(114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三、 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後釋示如與前釋示不一致時,.......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24 | 點閱數: 84
依行政院114年6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4631號函辦理 一、 為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補假及調整放 假日等相關事項,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學校 及軍事機關,其放假日之調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規定辦 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 方協商處理。 三、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 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 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四、 因應除夕及春節...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19 | 點閱數: 262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 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復依本院114年6月13 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4631號函修正之「政府機關配合紀 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紀 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 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 例假日者,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115年全年365日,總放假日數120日,其中連續假期情形如 下: (一)連續9日假期:除夕及春節(2月14日至2月22日),除夕 前一日(2月15日,星期日)於初四(2月20日,星期 五)補假。 (...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19 | 點閱數: 146
依行政院函,114年(西元202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半年修正新增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9月28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5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等3個放假日。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16 | 點閱數: 88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13 | 點閱數: 53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6月4日總處培字第114302468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13 | 點閱數: 130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轉知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 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 之假象。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 策及法令。 二、基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 證,違反者應予處置: (一)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 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 流之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 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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