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補休期限規定一案
公告事項 2023-02-17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335
教師及公務人員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惟除加班之補休期限,差勤系統公司已調整為2年,其餘補休期限延長為2年之設定,將等差勤系統公司調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