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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 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 院核准繼續擔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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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293
1) 行政院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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