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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函以,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 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文轉知
2022-11-29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222
1) 行政院 函.pdf
2) 桃園市政府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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