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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 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公文轉知
2022-08-23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223
1) 保障法 修正條文.pdf
2) 修正總說明.pdf
3) 桃園市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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