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 訴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第2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2025-02-26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49
- 修正內容為:第1點(增列適用範圍-教保服務機構)。第2點(適用對象包含教育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部分酌作文字修正)。第7點(明定依第五點第四項規定補正之辦理期間計算方式)。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2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004113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