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公告事項 2024-10-23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168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