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3月30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一案
公告事項 2024-04-15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198
- 本次「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計修正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及配合體例,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 為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及適度反映職責程度給與報酬,修正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 (依銓敘部113年4月3日部銓二字第113568739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