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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5-10-14 | 點閱數: 41
主旨: 修正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為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本局修正「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增列基礎級認證合格者獎勵新臺幣500元整,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依上開要點提出申請者,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資格條件:設籍本市之民眾(不含高中以下學生),凡取得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考試合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三) 審查方式:由本局審查申請人檢附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跨行通匯同意書及領據暨切結書。
三、 請本市各區公所於114年12月15日前,統一彙整請領清冊及公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一份,函送本局核辦。本局經審核無誤後,將核撥經費予各區公所,再由公所轉匯各申請人。
四、 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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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500A_114001009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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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6500A_1140010097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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